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自8月1日起,海南轄區各船載危險貨物作業單位必須要向海事主管機關備案。
據了解,截至目前轄區大部分危防作業單位還未向海事主管機關進行相關備案登記。
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及《海南海事局危防作業單位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8月1日起,海南轄區內船載危險貨物裝卸作業、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作業或清艙作業、船舶修造、打撈、拆解作業、船舶供油作業和圍油欄布設作業等單位要向海事主管機關進行備案,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危防作業單位備案證明》,否則不得從事相關作業;從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作業及船舶修造、打撈、拆解作業的單位必須于8月1日前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船舶危防作業單位備案證明》,否則其所屬的碼頭、裝卸站等不得靠泊載運危險貨物船舶。
據海南海事局危管防污處有關人士介紹,此通知旨在配合已于今年3月1日實施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將過去的“防止污染”原則轉變為“防治污染”,確立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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